清热解毒法不能滥用
2012年04月20日
临选方,是在立法前提下进行的,而立法又是在运用中医的辨证思维方法,进行确立证候的前提下进行的。依证立法,依法选方,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法随证立,方从法出”的意思。清热解毒法,一可用于外感热病病热内盛的证候。如湿毒、温疫病程中,或风热疫毒攻冲头面红肿,口糜咽烂,或火热肿毒充斥三焦,而成烦恼、狂乱、吐衄、发斑。如普济消毒饮、黄连解毒汤一类;二可用于火毒蕴结,气壅血滞,热炽肉腐而发痈疽疔疖疮疡,如仙方活命饮、五味消毒饮一类。
总之,清热解毒法,如在辨证的前提下用之,则疗效可靠,如离开中医辨证而泛用,则流弊非浅。究其泛用原因,人多数是因为尚未牢固掌握中医辨证的思维方法,因而容易受到西医诊病论治或实验结论的干扰与影响。而一但离开了中医辨证论治的思维方法,丢掉了中医的特色,就难保证其临床疗效了,泛用滥用,其害无穷。可见做一名合格的中医要切实练好辨证论治的基本功,不能通套西医所谓“炎症”,而统施消炎,清热解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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